繼美國法院宣判無罪,華裔學者胡安明恢復終身教職

田納西大學原副教授胡安明是美國司法部“中國行動計劃”實施以來,首位出庭受審的華裔科學家,上月美國法院判其無罪 | 圖源:IVY YANG
在美國法院宣布無罪釋放華裔科學家胡安明一個月后,胡安明的前雇主田納西大學表示,將恢復胡安明的終身教職,并在三年內提供20萬美元助其重啟研究。
撰文|仲英杰
責編|陳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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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國媒體《諾克斯維爾新聞哨兵報》(Knox News)報道,當?shù)貢r間10月14日,田納西大學諾克斯維爾分校(UTK)決定恢復其前雇員胡安明的終身教職,支付欠薪及律師費,并在3年內提供20萬美元幫助他重啟研究工作 [1]。這一消息得到了美聯(lián)社、南華早報、Science 等多家媒體的報道 [2-5]。
在《諾克斯維爾新聞哨兵報》14日得到的一封信中,田納西大學教務長兼高級副校長約翰·佐姆奇克(John Zomchick)表示,學校將恢復胡安明終身教授的工作,支付胡安明被停職時拖欠的工資(不包括從解雇到復職期間的酬勞)以及為移民律師支付的報酬,胡安明將在3年內得到20萬美元的研究資助。信件還解釋了田納西大學為支持胡教授的工作簽證所做的工作 [1]。
這是9月上旬胡安明無罪開釋后,田納西大學的最新回應。
此前,休斯頓大學教授、APA Justice Task Force 的共同組織者白先慎(Steven Pei)10月13日在社交媒體上敦促田納西大學恢復胡安明的職位。他同時透露,美國政府對胡安明案提出上訴的截止日期在10月12日,已經過去了,而美國航空航天局(NASA)在10月10日已經恢復了對胡安明的資助。[6]
“田納西大學決定恢復胡安明的職位是一個好的開始,但他們需要做更多的事情來彌補對胡博士及其家人造成的損害,以及其作為公共機構的信譽?!?俄州華人協(xié)會(OCAA)主席王文奎(Vincent Wang)在個人社交平臺上表示 [7]。王文奎和白先慎曾一起致信主審胡安明案的法官,呼吁法官駁回美國司法部對胡安明的起訴并裁定胡安明無罪。
加拿大籍華裔學者胡安明是原田納西大學機械、航天與生物醫(yī)學工程系副教授,納米材料高溫釬焊領域的專家。2020年2月,他被指控在申請美國航空航天局(NASA)資助時 “隱瞞與中國大學的聯(lián)系”、美國聯(lián)邦調查局(FBI)以電信欺詐和虛假陳述罪名將其逮捕。隨后,胡安明遭田納西大學解雇,理由是其工作簽證到期。
胡安明拒絕認罪,此案隨后進入庭審。
今年6月,陪審團經過兩天的審議,無法就胡安明的三項電信欺詐和三項虛假陳述的罪名是否成立達成一致,法官宣布庭審流訴。
一審流訴后,美國檢察官申請案件再次審理,但在9月9日,當?shù)胤ü亳g回所有指控并判定胡安明無罪。
根據法官的備忘錄意見和命令書,胡安明自2013年11月至2020年2月底(被解雇之前)在UTK工作,即使在處理北京工業(yè)大學的兼職關系時可能存在疏漏或瑕疵,但并不能證明 “有意欺騙NASA”。[8]
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監(jiān)察長辦公室特工吉布森(Gibson)作證說,被告(胡安明)幫助獲得的NASA撥款流向了UTK,被告 “沒有從NASA偷錢”?!癗ASA得到了他們認為的交易的東西”,具體而言,NASA “得到了他們的研究”,“技術評審員對此感到滿意”。此外,吉布森還作證說,他沒有證據表明被告 “把錢帶到了中國”。[8]
最后,法官裁定,即使從最有利于原告(美國司法部)的角度審視所有證據,都不能作出 “被告為了騙取NASA資助而隱瞞與中國的大學的聯(lián)系” 的論斷。指控胡安明的所有罪名均不成立 [8]。
胡安明案是美國自2018年11月啟動 “中國行動計劃”(China Initiative)以來受其影響的華裔學者的縮影?!爸袊袆佑媱潯?的目的,是 “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商業(yè)秘密盜竊/經濟間諜活動”,迄今為止已有幾十位在美華裔遭到起訴,不乏成就斐然者 [9]。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被指控的行為與所謂 “間諜罪” 相去甚遠。
今年7月份接連撤訴的克利夫蘭診所前雇員王擎案、五名被指控隱瞞與中國軍方聯(lián)系的學者…… 這些含有 “欺詐” 罪名的 “冤假錯案” 都從側面印證了一些華裔學者遭到針對的事實 [10]。
在胡安明獲無罪釋放前的9月8日,斯坦福大學177位教職工聯(lián)名給美國司法部長梅里克·加蘭(Merrick B. Garland)寫信,批評 “中國行動計劃” 存在以下根本性缺陷:
1
過度針對華裔科學家。“在許多案件中,聯(lián)邦政府的反應似乎既不成比例也不恰當。在某些案件里,與 ‘中國行動計劃’ 有關的聯(lián)邦機構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就起訴了研究人員…… 他們被鎖定、調查,并在事先沒有重大不當行為證據就發(fā)起的審訊中感受到威脅。大學和研究機構經常被迫調查那些僅僅因為與中國有個人或專業(yè)聯(lián)系而被單拎出來的研究者。”
2
在該行動計劃涉及的大多數(shù)案件中,所謂的犯罪與科學間諜或知識產權盜竊無關。大多數(shù)起訴都是針對不當行為,比如沒有披露外國任命或資金。雖然這些問題應該得到解決,但不應與國家安全問題混淆。
3
嚴重損害對優(yōu)秀人才的吸引力。
正如斯坦福教職工的公開信所言,“中國行動計劃” 起訴的大多數(shù)案件是針對不當行為,難以上升到 “國家安全問題” 層面。終止該行動計劃、避免種族定性才是維護學術創(chuàng)新能力的正確出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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